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王銘勇
- 法定代理人林耀鴻
- 原告丞陽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8號上訴人即 原 告 丞陽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耀鴻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魏銀鳳因97年度建字第8號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2,4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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