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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
    鄭政宗
  • 法定代理人
    甲○○、戊○○、丙○○

  • 原告
    謦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晟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優網通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3號原   告 謦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被   告 晟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優網通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樓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吳世敏律師 被   告 歐科商業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19之13號8樓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台北市○○區○○路19之13號8樓 住台北市士林區○○○路○段114巷33 弄8號 身分證統 訴訟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區○○路五段450巷30號2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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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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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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