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3號原 告 謦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被 告 晟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優網通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樓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吳世敏律師 被 告 歐科商業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19之13號8樓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台北市○○區○○路19之13號8樓 住台北市士林區○○○路○段114巷33 弄8號 身分證統 訴訟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區○○路五段450巷30號2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