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3號
- 原告
- 謦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仕訪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宗竭律師
- 被告
- 晟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優網通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樓
-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苗繼業律師
-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世敏律師
- 被告
- 歐科商業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住台北市○○區○○路19之13號8樓
- 訴訟代理人
- 乙○○ 住台北市○○區○○路五段450巷30號2
- 設台北市○○區○○路19之13號8樓
- 住台北市士林區○○○路○段114巷33
- 弄8號
- 身分證統
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