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5號

原告
雷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秉原律師
被告
凱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律師
複代理人
宋英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技術審查官王耿斌於本院九十七年度智字第五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審理兩造損害賠償等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經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王耿斌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99年1 月12日智院真廉99技協1 字第0990000109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由技術審查官王耿斌於本院97年度智字第5 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思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