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3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郭杞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書 記 官 楊書棼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壹仟參佰陸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計算)。 二、聲請人主張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並說明毀諾之原因。 三、陳報聲請人與友人合夥開冰店之時間、商號資料、合夥人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及因經營不善倒閉而負債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提出聲請人所設立正群工程行之商號登記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並說明營業項目、實際營業期間及總營業額。 五、提出聲請人薪資轉帳證明及在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