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6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壹、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貳、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 附件: 1、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3,06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2、聲請人應提出「曾經協商成立證明書」暨「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協商成立證明 書須已簽章;並應提出完整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完整之 還款證明(包含毀諾前所有還款暨清償期數證明影本等,如 已遺失,請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必須含有所 3、聲請人應詳細釋明毀諾前、後生活有何重大變化?並具體釋 明其不可歸責事由之情形。 4、據聲請人所陳報之戶籍地址(與身份證一致)為桃園縣楊梅 鎮○○里○○鄰○○路○段738號,且原住新竹縣湖口鄉○○村 ○○ 鄰○○路76巷46弄8號四樓。又聲請人目前任職於精英人 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設在台北市松山區○○○路○段 21 號2樓之1,但聲請人目前租賃於新竹縣湖口鄉○○街一巷一號四樓之三號。聲請人應詳細釋明其完整之理由、特殊之 原因以及必要性何在? 5、聲請人應提出歷年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每月租賃房屋支出證 明文件影本及租賃物之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影本,並釋明租 賃該屋之原因。 6、據聲請人所陳報之自己生活費9,509元,是依行政院主計處之統計資料數據得來,並非聲請人依自身目前狀況所填寫。聲 請人應提出法定格式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如無財產仍 應補報)並陳報收入及生活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 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單據或收據影本:如聲請前2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 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 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必要支出則為聲請前2年每月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 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影本)、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 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並提 出其具體、清楚、完整之計算方式。不得僅引用政府統計資 料陳報聲請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9,509元。 7、據聲請人所陳報之其子教育費每月共約16,195元、其子扶養 費每月共約14,259元。聲請人應釋明其教育費、扶養費是否 重複計算?並應提出其清楚、完整、詳細之明細資料影本與 清楚、完整、詳細之計算方式。 8、聲請人應提出其子王柏翰、王柏勳、王鐿霖95、96年度之國 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及王柏翰、王柏勳之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 9、聲請人之長子王柏翰既已成年,而聲請人必須每月扶養其子 4,753元。聲請人應詳細釋明是否有特殊原因?其必要性何在? 10、聲請人應釋明目前是否仍與前夫共同扶養其第三子?若是,聲請人應提出本人與前夫共同分擔其扶養費、教育費之分擔 比例、金額,並應提出其完整清楚之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