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7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74號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樓
- 代理人
- 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肆仟零捌拾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
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叁拾肆元計算)。
二、據電子稅務資料調查清單中,聲請人分別投資於新光金融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友達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年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聯群國際有限公司之營利所
得,何以財產歸屬清單中僅有聯群國際有限公司及新竹第三
信用合作社?是否已轉售,如是,請提出證明文件;並提出
所有集保股票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
三、依聲請狀內前二年收入欄所載,聲請人有競技所得收入,請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該筆收入均用於何處?
四、依聲請狀所載之扶養人胞弟簫振德因生病無工作每月扶養費
用5,000,請說明如何計算該筆費用?又聲請人是否有其他
兄弟姐妹,如有,請提出其等之戶籍謄本,又聲請人如有其
他兄弟姐妹,何以其等未共同分擔扶養蕭振德之義務?
五、依聲請狀前二年之必要支出欄記載,每月膳食、日常用品、
交通費單據均無保存,茲因聲請人無詳細說明其金額,請具
體說明該筆費用金額為何?並說明如何計算。
六、聲請人應提出毀諾前每月依協商機制應清償之數額及已清償
數併完整之清償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
等),又毀諾之後,原本應用於償還債務之收入用於何處?
檢附證據說明之。
七、聲請人應提出95、96年度之薪資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影本
);暨其配偶李美惠收入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影本)。
八、聲請人稱新光人壽保險公司之無擔保債務係因擔任配偶李美
惠之保證人,請說明配偶李美惠所積欠之債務數額為多少?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針對「協商成立嗣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
困難之事由」之事證,陳稱:於95年協商成立之每月還款金
額為21,226元,又擔任三人保證人之信用貸款,是以已無法
負擔還款金額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云云,惟依聲請人所
陳,顯見協商當時其即可預見事後將無法負擔,且又有能力
負擔房貸,則是否該當所謂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已有疑義
。職是,請補提其他有不可歸責於己之具體事證或釋明當初
協商是否有何不得已而協商成立之情事並舉證證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