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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鄭政宗

  • 原告
    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74號聲 請 人 甲○○ 樓 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書 記 官 曾柏方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肆仟零捌拾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叁拾肆元計算)。 二、據電子稅務資料調查清單中,聲請人分別投資於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年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聯群國際有限公司之營利所得,何以財產歸屬清單中僅有聯群國際有限公司及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是否已轉售,如是,請提出證明文件;並提出所有集保股票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 三、依聲請狀內前二年收入欄所載,聲請人有競技所得收入,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該筆收入均用於何處? 四、依聲請狀所載之扶養人胞弟簫振德因生病無工作每月扶養費用5,000,請說明如何計算該筆費用?又聲請人是否有其他 兄弟姐妹,如有,請提出其等之戶籍謄本,又聲請人如有其他兄弟姐妹,何以其等未共同分擔扶養蕭振德之義務? 五、依聲請狀前二年之必要支出欄記載,每月膳食、日常用品、交通費單據均無保存,茲因聲請人無詳細說明其金額,請具體說明該筆費用金額為何?並說明如何計算。 六、聲請人應提出毀諾前每月依協商機制應清償之數額及已清償數併完整之清償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又毀諾之後,原本應用於償還債務之收入用於何處?檢附證據說明之。 七、聲請人應提出95、96年度之薪資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暨其配偶李美惠收入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影本)。 八、聲請人稱新光人壽保險公司之無擔保債務係因擔任配偶李美惠之保證人,請說明配偶李美惠所積欠之債務數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針對「協商成立嗣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之事證,陳稱:於95年協商成立之每月還款金額為21,226元,又擔任三人保證人之信用貸款,是以已無法負擔還款金額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云云,惟依聲請人所陳,顯見協商當時其即可預見事後將無法負擔,且又有能力負擔房貸,則是否該當所謂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已有疑義。職是,請補提其他有不可歸責於己之具體事證或釋明當初協商是否有何不得已而協商成立之情事並舉證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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