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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7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75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弄38
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壹、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載之事項。

貳、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3,40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
    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聲請人應提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聲請人應提出乙○○、丙○○依法應共同分擔扶養義務之所
    有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分擔比例及家族系
    統表,並說明受扶養之人乙○○、丙○○是否有領取老人津
    貼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提出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所得證明(包括薪俸、各種
    津貼、獎金、補助費)、薪資收入期間、在職證明。
五、聲請人應提出所有集保股票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
六、據電子稅務資料調查清單中,聲請人分別投資於國眾電腦股
    份有限公司、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何以財產狀況說明書
    中未見記載?請據實陳報。
七、請具體表列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
    數字:必要支出則為聲請前二年之扶養費、油資費、膳食費
    、醫療、家庭雜支等,請提出相關單據(如統一發票、收據
    )。
八、聲請人應提出「曾經協商成立證明書及無擔保還款計畫書」
    ,協商成立證明書及無擔保還款計畫書須已簽章(如已遺失
    ,請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九、台端協商成立後,是否按時繳款?繳款的情形為何?何時開
    始毀諾?又毀諾之後,原本應用於償還債務之收入用於何處
    ?檢附證據說明之。
十、何以每月扶養費用需2萬元?請據實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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