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04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書 記 官 楊書棼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叁仟零陸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計算)。 二、提出茂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商號登記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並說明營業項目、實際營業期間及營業總額。 三、提出聲請人之配偶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 四、提出聲請人之配偶薪資轉帳證明及在職證明,並說明現任職公司之就職時間,並應提出在職證明書及自就職時起迄今之薪資證明。 五、聲請人應說明將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賣出後,所得之資金之用途及去向為何? 六、聲請人應說明係自何時起承租房屋及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