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70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700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至翔利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7年6月30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21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97年1月3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8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