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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勞調字第5號

返還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林南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勞調字第5號

聲請人
喬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號2樓
號2樓
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於調解程序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甲○○之住所地為台北縣林口鄉○○○路○段555巷2號5樓,有戶籍謄本乙紙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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