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勞調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勞調字第5號聲 請 人 喬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2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號2樓 號2樓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於調解程序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甲○○之住所地為台北縣林口鄉○○○路○段555巷2號5樓,有戶籍謄本乙紙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 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