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勞調字第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勞調字第5號
- 聲請人
- 喬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 號2樓
- 號2樓
- 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於調解程序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甲○○之住所地為台北縣林口鄉○○○路○段555巷2號5樓,有戶籍謄本乙紙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