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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小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
    黃珮禎

  • 當事人
    棠葳實業有限公司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竹小字第359號 原   告 棠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5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叁仟零肆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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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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