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李珮瑜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丞基技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仲賢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簡字第303號原 告 丞基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7 法定代理人 甲○○ 樓之7 被 告 仲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三十五萬四千一百四十四元,應繳納裁判費三千八百六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一千元後,原告應補繳二千八百六十元,尚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2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朱苑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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