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30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簡字第303號
- 原告
- 丞基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之7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樓之7
- 被告
- 仲賢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三十五萬四千一百四十四元,應繳納裁判費三千八百六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一千元後,原告應補繳二千八百六十元,尚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2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