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簡字第50號原 告 宏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被 告 台灣高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吳世敏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3月1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 院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