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52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簡字第527號

抗告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8月11日所為駁回訴訟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院前於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所為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之裁定,誤列相對人之送達代收人丙○○為抗告人之送達代收人,並向丙○○送達該命補費之裁定,是該補費裁定並未合法送達予抗告人,而本院未察,竟以抗告人逾期未補繳裁判費為由,而於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訟,已有所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撤銷該裁定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已有規定。經查,本院前於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所為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之裁定,確係誤將相對人之送達代收人丙○○列為抗告人之送達代收人,並對丙○○送達該補費裁定,由丙○○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收受該裁定之情,有該補費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是該補費之裁定,即難認有合法送達予抗告人,而本院因未查察上情,乃以抗告人經裁定限期命補繳裁判費而未遵期繳納,而於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訟,此已有所違誤,是抗告人提起本件之抗告,聲明撤銷本院前述所為之駁回抗告人訴訟之裁定,即難謂為無理由,是原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527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