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5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竹簡字第57號
- 原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弘軍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甲○○
- 被告
- 人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陸仟柒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弘軍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4月17日邀同被告甲○○、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據,分別借款⑴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⑵1,200,000 元。上開兩筆借款之借款期間均自95年4月17日起至97年4月17日止,借款利率均按原告貨幣市場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2.72機動計息,並依原告貨幣市場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又約定自借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逾期償付本息時,除按約定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弘軍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自96年5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總計尚欠貸款本金316,715元,依上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將所欠款項全數清償,然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而被告甲○○、丙○○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貸而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連帶保證書、交易明細表各1份、借據2份、約定書3份為證,而被告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自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民法第739條定有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同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弘軍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既為系爭債務之債務人,被告甲○○、丙○○則為其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其保證債務負全部給付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是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必要,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計息本金 │ 應 付 之 利 息 │ 應 付 之 逾 期 違 約 金 │ │ │(新臺幣)├─────────┬───┼─────────┬──────────────┤ │號│ │ 起 訖 日 │利 率 │ 起 訖 日 │ 利 率 │ ├─┼─────┼─────────┼───┼─────────┼──────────────┤ │1 │126,683元 │自96年5月17日起至 │年息百│自96年6月17日起至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清償日止 │分之 │清償日止 │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 │ │ │ │ │4.930 │ │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 ├─┼─────┼─────────┼───┼─────────┼──────────────┤ │2 │190,032元 │自96年5月17日起至 │年息百│自96年6月17日起至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清償日止 │分之 │清償日止 │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 │ │ │ │ │4.930 │ │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