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61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簡字第619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文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弄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 月22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
院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攜帶本件請求票款之支票及退
票理由單正本到院。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簡字第61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 月22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
院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攜帶本件請求票款之支票及退
票理由單正本到院。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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