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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771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簡字第771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
被告
天竹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律師
複代理人
丙○○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零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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