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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聲字第19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簡聲字第190號

聲請人
竹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壹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竹簡字第407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  算  書
┌────────┬───────────┬───────────────┐
│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
│  第一審裁判費  │    19,513元          │ 由聲請人繳納。               │
├────────┼───────────┼───────────────┤
│    合    計    │    19,513元          │ 應由相對人負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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