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聲字第19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簡聲字第190號
- 聲請人
- 竹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壹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竹簡字第407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 算 書 ┌────────┬───────────┬───────────────┐ │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 │ 第一審裁判費 │ 19,513元 │ 由聲請人繳納。 │ ├────────┼───────────┼───────────────┤ │ 合 計 │ 19,513元 │ 應由相對人負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