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6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66號
- 聲請人
- 乙○○
- 即債權人
- 相對人
- 甲○○
- 即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裁全字第1630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163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今仍未起訴等情,業據本院調取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1630號假扣押事件、97年度執全字第887號假扣押執行卷宗核閱無訛,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本院迄無受理兩造間之民事訴訟、支付命令、調解聲請事件無訛,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參。從而,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