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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66號

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66號

聲請人
乙○○
即債權人
相對人
甲○○
即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裁全字第1630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163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今仍未起訴等情,業據本院調取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1630號假扣押事件、97年度執全字第887號假扣押執行卷宗核閱無訛,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本院迄無受理兩造間之民事訴訟、支付命令、調解聲請事件無訛,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參。從而,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66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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