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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29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29號

聲請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匯訊尖端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樓

兼法定代理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匯訊尖端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匯訊尖端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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