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2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22號
- 抗告人
- 必勝加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97年度聲字第722號聲請退還裁判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22號
上列抗告人因97年度聲字第722號聲請退還裁判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