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2號原 告 震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