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31號原 告 甲○○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泰企業社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叁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