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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31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31號

原告
甲○○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泰企業社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叁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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