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9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思銘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太空梭高傳真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太空梭高傳真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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