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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
    王銘勇

  • 原告
    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9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太空梭高傳真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 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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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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