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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贈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
    王銘勇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茂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79號原   告 茂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律師住新竹市○○○○街2號1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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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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