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12號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福興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肆萬玖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壹佰伍拾元。(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