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1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12號
- 原告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福興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肆萬玖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壹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