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96號原 告 甲○○ 原 告 仁吉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啟寶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之2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之2 被 告 戊○○ 之2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