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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96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96號

原告
甲○○
原告
仁吉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啟寶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之2
被告
丙○○
被告
乙○○
被告
之2
被告
戊○○

            之2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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