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0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04號
- 原告
- 東昊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麵麵俱到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96年度之房屋課稅現值與租金之請求合併計算),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