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王銘勇
- 當事人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36號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曾聲請對被告東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叁萬壹仟伍佰玖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貳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柒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曾秀貞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