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9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90號
- 原告
- 永炬企業股份有限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環即永欣企業社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玖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9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環即永欣企業社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玖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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