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1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14號
- 原告
- 泰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勤茂資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柒拾肆萬零捌佰零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柒仟玖佰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陸仟玖佰貳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