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01號原 告 合泰礦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原 告 丙○○ 原 告 甲○○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柒拾參萬零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柒佰壹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