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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
    王銘勇
  • 法定代理人
    丁○○

  • 原告
    合泰礦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01號原   告 合泰礦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原   告 丙○○ 原   告 甲○○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柒拾參萬零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柒佰壹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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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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