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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
    王銘勇

  • 當事人
    貴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號1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54號原   告 貴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大牌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叁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捌佰肆拾元。(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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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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