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42號原 告 茂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律師 被 告 乙○○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項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記載,均應更正為「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