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麵麵俱到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昊建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314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742,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