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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
    汪銘欽

  • 當事人
    全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兆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9號原   告 全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兆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扣抵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一萬一千八百八十元,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七年四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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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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