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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22號

原告
永豐林建材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北新磁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 月20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思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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