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48號原 告 隆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被 告 春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