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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48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陳順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48號

原告
隆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被告
春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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