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9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397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唐琪瑤律師
- 被告
- 陸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返還原告,並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3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而經推定代表公司之清算人,應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334條、第85條、第8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若章程並無特別規定,而股東會亦無選任時,各董事均得充任之,且公司若未推定何人代表公司並向法院聲報者,則該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均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經查,被告陸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主管機關於民國75年1月27日核准解散登記在案,而該公司章程並未規定何人為清算人,且未向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無誤,此有被告陸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章程及本院民事記錄科查詢表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則被告公司之全體董事原則上均得充任清算人,並各有代表公司之權利,而依被告公司董監事資料所載,除董事長甲○○外,尚有董事乙○○及林保禮。然而,本件既係身為董事之原告訴請被告公司返還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則基於訴訟當事人訟爭對立性原則,原告自不得既身為當事人一方,一面又為被告陸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故應以其餘董事甲○○擔任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至林保禮則因已於80年7月16日死亡,而無法擔任被告公司之清算人。是本件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甲○○,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係原告所有,而被告公司因於64年間因業務所需,向原告借貸系爭土地,以供被告公司辦理不動產證明之用,原告並交付相關文件供被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被告於75年1月27日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在案,則其使用借貸之目的當已使用完畢,惟被告卻遲未返還系爭土地,雖被告曾於95年9月30日同意將系爭土地無條件移轉登記予原告,然被告迄今仍未辦理。為此,爰依民法第470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土地及移轉所有權登記,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則對原告之主張無意見,且自認當初係基於借用之目的向原告借貸系爭土地,並願意配合原告辦理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宜。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土地登記謄本2份、臺灣省新竹縣土地登記簿、被告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證明書及公司章程、切結書各1份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㈡、按使用借貸,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民法第464條、第47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土地原為原告所有,而被告公司向原告借貸系爭土地係作為不動產證明之用,且被告公司後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在案,復為兩造所不爭執,是被告公司既已為解散登記,則兩造當初之借貸目的,當然視為使用業已完畢,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土地及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 97年度訴字第39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號 │目│公頃│公畝│ 平 方 公 尺 │ │ │├─┼───┼────┼────┼────┼────────┼─┼──┼──┼───────┼─────┼───┤│1 │新竹縣│竹北市 ○ ○○段 │ │ 000-0000 │田││ │ 111.02 │ 全部 │ │├─┼───┼────┼────┼────┼────────┼─┼──┼──┼───────┼─────┼───┤│2 │新竹縣│竹北市 ○ ○○段 │ │ 000-0000 │田││ │ 300.71 │ 全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