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5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56號
- 原告
- 即被告
- 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羅秉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振洋律師
- 複代理人
- 戴愛芬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能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即原告
- 皇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沈孟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肆佰叁給玖萬伍仟玖佰肆叁元」
記載,應更正為「肆佰叁拾玖萬伍仟玖佰肆拾叁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