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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盧玉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48號

上訴人
金統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0弄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0
上訴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不服之程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後依法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書(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而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於上訴狀內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算訴訟標的金額;且亦未據上訴人表明上訴理由,均於法未合,參諸前開規定,自應定期命上訴人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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