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5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50號
上 訴 人即 乙○○
- 原告
- 上訴人
- 聖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金統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甲○○
- 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訴字第450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4月3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上訴,須由有上訴權之人為之,此乃當然之理;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8年5月7日送達上訴人乙○○,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自翌日起算20日之上訴期間,係於98年5月27日屆至,該日並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故本件上訴期間應於98年5月27日屆滿。而上訴人乙○○遲至98年6月1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又本件上訴人聖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金統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表示對於原判決不服云云,惟查該2公司並非第一審判決所列之當事人,對於一審判決並無上訴權,其提起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