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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53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453號

原告
乙○○
原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坤棠律師
被告
上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對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所為判決,如原告乙○○以新臺幣陸拾叁萬元;原告丙○○以新臺幣貳拾柒萬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39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98年3月6日宣示判決在案,惟本件原告曾聲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有準備書狀可參,核無不合,本院前揭判決漏未宣告假執行,爰依原告之聲請,而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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