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3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39號
- 原告
- 啟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路春鴻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淑芬律師
- 被告
- 竹碩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羅秉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能煜律師
- 複代理人
- 戴愛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啟洋科技工程股份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啟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