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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39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39號

原告
啟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複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被告
竹碩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複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啟洋科技工程股份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啟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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