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33號原 告 華詣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原 告 乙○○ 上二人共同 蔡順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凌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3樓之c3 兼法定代理 癸○○ 人 被 告 己○○ 樓之2 前三人共同 李宛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世寬律師 范清銘律師 劉純穎律師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戊○○ 被 告 庚○○ 被 告 壬○○ 被 告 子○○ 樓 被 告 丑○○ 號11樓 被 告 丙○○ 號3樓之C3 前八人共同 陳世寬律師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國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請於五日內補正被告國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