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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42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朱美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42號

原告
太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2月8 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請原告於10日內提出本院96年度執字第578 號執行事件分配表次序9 (即第三順位抵押權)確係法定抵押權及其成立時間之證據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德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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