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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
    方鴻愷

  • 當事人
    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64號原   告 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明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桂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昇香有限公司及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90號 異議之訴事件,經原告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上揭訴訟程序中追加確認;「昇香有限公司對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95年11月至96年1月之承攬報酬即應收帳款5,005,547元,已於96年2月9日發生債權讓與效果,由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取得上開債權,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已非昇香有限公司債務人」之聲明請求。經核上揭訴訟追加之訴訟標的金額為為新臺幣(下同)5,005,547元,且與本訴異議之訴訴訟標的係屬不同,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99元,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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