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64號

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方鴻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64號
原   告
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明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桂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昇香有限公司及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90號異議之訴事件,經原告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上揭訴訟程序中追加確認;「昇香有限公司對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95年11月至96年1月之承攬報酬即應收帳款5,005,547元,已於96年2月9日發生債權讓與效果,由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取得上開債權,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已非昇香有限公司債務人」之聲明請求。經核上揭訴訟追加之訴訟標的金額為為新臺幣(下同)5,005,547元,且與本訴異議之訴訴訟標的係屬不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99元,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