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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64號

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蔡孟芳高敏俐羅惠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64號
原   告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訴訟代理人
林明勳律師
被   告
桂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坤山
訴訟代理人
陳進良
被   告
陳國堂
被   告
昇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炫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何依娜

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請求清償債務」記載,應更正為「異議之訴」;另主文第二項關於「本院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六日」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六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孟芳

法 官 高敏俐

法 官 羅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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