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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
    蔡孟芳高敏俐羅惠雯

  • 當事人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桂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國堂昇香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64號原   告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訴訟代理人 林明勳律師 被   告 桂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坤山 訴訟代理人 陳進良 被   告 陳國堂 被   告 昇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炫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何依娜 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請求清償債務」記載,應更正為「異議之訴」;另主文第二項關於「本院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六日」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六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孟芳 法 官 高敏俐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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