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重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04 日
- 當事人Hitachi Plant Technologies, Ltd.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智字第3號原 告 Hitachi Plant Technologies, Ltd. uku Jap 法定代理人 乙○○○○○○○ uku Jap 訴訟代理人 孫小萍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哲誠律師 被 告 ULVAC,Inc.(即株式会社アルバック) gaw 法定代理人 甲○○○○○○○ gaw 被 告 優貝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文岳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孟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技術審查官張瑞容於本院九十七年度重智字第三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審理兩造損害賠償等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經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張瑞容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98年2 月13日智院真技字第0980000082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由技術審查官張瑞容於本院97年度重智字第3 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思璟